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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医院篡改病历勾结郴州市
事情最新动态↓↓↓
年9月12日(本人向桂阳县政府,桂阳县卫计局,桂阳县检察院。郴州市卫计局,郴州市政府提交实名举报信。中间被踢皮球的过程就不说了,希望有关部门能进行调查。再次鉴定的申请书也已经交到湖南省医鉴办,今天给医鉴办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情况。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说:“你要先交钱我们才会帮你排队,不然就下个月等通知,不过你排队也要等3个月以后才能做鉴定了”我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不是规定45天内出鉴定结果吗?”工作人员说:“那你去找国务院做,找45天能出鉴定的做”请问这个鉴定如果我能说了算去哪里鉴定,我还会向卫计局申请吗?)
事情经过↓↓↓
年4月13日,我妻医院医嘱入该院例行胎检,门诊医生经诊断为先兆临产,我们遵医嘱进入该院妇产科待产。年4月16日08时30分,医务人员对我妻子进行人工破膜。年4月17日16时03分,我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医院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年4月18日,李熙妍的奶奶发现李熙妍有抽搐状况,医院值班医生,医生说是衣服穿多了,属于正常的。19日凌晨,李熙妍已经脸色发青、并伴有抽搐等状况,李熙妍的奶奶抱着李熙妍去问值班护士,护士让李熙妍的奶奶先抱婴儿去进行CT检查,并建议转去新生儿科治疗。
本人于凌晨2医院交钱、开单子后,抱女儿李熙妍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转入新生儿科接受治疗。由于医务人员对我女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态度,直接延误了我女的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医院对于此事,也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拒不承认此事。年4月19日03时28分,我女儿因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转入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经检查我女患有:败血症、肺炎、颅内出血等一系列疾病。
在我妻子的分娩记录中失血总量ml,出院记录中产时出血ml,前后记录数据不同。首先,依据病例记录出血量前后不相符的情况,我推测我女儿病发后,其相关医务人员对病例做了篡改。其次,护理记录中医务人员对我妻子使用了“卡前列甲酯栓”这种药物治疗其产后止血,当时医务人员也对我说过我妻子产时出了很多血。所以,我认为出血量为ml才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结合医务人员亲口对我说过,她在接生时使用了胎头吸引器,然而并没有写进医嘱单这点,分娩记录出血量ml是经过修改的。
医务人员修改此处病例目的是为了掩盖我女儿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其使用胎头吸引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使用胎头吸引器易造成产妇大出血,所以相关医务人员对此处做了修改才出现了前后记录不同。分娩总时长8小时23分,也是错误的,产程开始时间为:年4月16日7时50分,产程结束时间为:年4月17日16时13分。4月16日8时30分医院为我妻子进行了人工破膜,从医学上来讲胎膜破裂后,就进入了第一产程。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人工破膜跟我女儿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有理由相信此处病历又是做了篡改的。
经郴州市医学会于年8月5日作出郴州医鉴[]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叁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本人于年8月29日(25天)后才拿到的鉴定报告,经查看本人不服郴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预料的继发症告知患者,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
2.医疗行为过程中,医院对史冰倩进行人工破膜,破膜12小时后,医方未上抗生素;破膜24小时后,医方未做任何处理。
二、“分析意见”不全面
1.产前医院各项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四维彩超、高筛、无创等),全部检查结果都未发现病症。试问:医方对此次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那由谁来负主要责任?如要患方负主要责任,那么遵医嘱的一系列产前检查还有没有必要进行?
2.“分析意见”未对败血症成因作说明。
3.“分析意见”未对蛛网膜下腔出血作详细说明,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这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试问;难道每个新生儿出生时就携带蛛网膜下腔出血?那么还有必要做产前检查吗?
4.鉴医院的义务,但“分析意见”“医方在人工破膜后对产时可能出现感染的后果考虑不足,未采取预防感染措施,对患儿疾病的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一次违规的医疗行为描写成“医方考虑不足”。基于什么原因破膜也未作出说明。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5.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结论应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医院的诊断报告,短声以dBspl分别刺激左、右耳,双侧波形分化差,波幅平坦难辩。完全丧失听力。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医院、湘雅附一出具的听力检查报告单应当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从出鉴定结果至本人拿到此份报告单这段时间(25天),医院工作人员联合郴州医鉴办与其相互勾结篡改鉴定结果。此份鉴定结果无论是否有人从中干预,还是专家鉴定技术有问题,都严重不符合事实。郴州医学会的鉴定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不严谨,也不科学。
三、鉴定书缺少以下主要内容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郴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缺失下列主要内容:
1.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综上所述,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李熙妍受到身体损害。所以,本人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试问:当李熙医院出现医疗纠纷,有关病例中又出现前后矛盾、数据错误之处,难道这是巧合吗?
鉴定报告及病历修改痕迹↓↓↓
我想请问鉴定部门,难道双耳完全丧失听力是轻度伤残?是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吗?(如果是的,请问是参照哪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难道所有产前检查都检查出来没问题,在遵医嘱的分娩过程中,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发生的事故,受害方要负主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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